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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先後掏空公司資產上百億元,台北地院依保險法背信、洗錢罪判鄧文聰28年徒刑,併科罰金9億元;黃正一判刑9年6月,併科罰金2億元。兩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續行審理。鄧文聰律師魏仰宏直指本案是EFG銀行與香港分行客戶關係經理的吳曉雲冒用兩人簽名設質,現在想把他們入罪,一旦法院判有設質,就可吞下幸福人壽資產。高院定8月25日下午4點宣判。今天庭上,EFG的委任律師也出席,還坐在法庭區內,在辯論終結時,律師一度想發言,但審判長制止,表示「你們不是本案的被告或告訴人,讓你們坐在那邊,是基於對於你們穿律師袍的尊重」,他們無權發言。鄧文聰、黃正一被控擔任幸福人壽副董事長、董事長後,金管會多次要求幸福人壽應增資約12.5億元,但鄧、黃不願以自有資金繳納幸福人壽增資股款,為應付金管會保險局增資壓力,兩人共謀將幸福人壽委託銀行代操的資產挪用作為繳納增資案股款的資金來源。兩人為掩飾背信的犯罪所得,且為使將幸福人壽委託銀行代操的資產加以質押借款作為繳納增資案股款的資金來源之事不被追查,接續洗錢。檢察官起訴指鄧文聰犯罪6年,犯罪所得約127億元台幣,掏空案爆發後,還威脅EFG銀行要否認知道他用紙上公司貸款的事才肯還錢,惡性重大,具體求刑21年;黃正一犯罪時間為1年,與鄧共犯所得7億1654萬元台幣,對黃求刑8年。北院認為鄧沒有悔意,重判他28年有期徒刑。鄧文聰2006年間就讀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學程全球台商班時,結識在瑞士盈豐銀行(EFG)香港分行擔任客戶關係經理的吳曉雲。黃正一辯護律師表示,2007年8月21日,幸福人壽以5千萬美金請EFG代操資產,但卻被設為Surewin、High Grounds兩家公司並質押給EFG。鄧稱長期在大陸經營房地產,不懂英文;黃也拿英文不好當辯詞,說看不懂簽署的英文文件寫些什麼,並說這些英文文件都是鄧拿給他簽的。黃的律師指出,黃2007年9月5日後就未再簽過名,他2008年1月退出幸福人壽,清償全數股份借款,分毫未取,從司法互助所獲取的文件可見許多文件上黃的簽名都是被冒簽。律師認為本案的實情就是EFG和吳曉雲為了賺取管理費、保險佣金、借款利息,而將幸福人壽的資產質押。律師魏仰宏出示從新加坡、瑞士司法互助回來的文件,指許多文件上的簽名根本就不是鄧文聰所簽,從筆跡上就看出不一樣。魏批評EFG人謀不臧、虛構設質,且鄧文聰的參與認知不足,是被吳曉雲所構陷,法院的判決將直接決定幸福人壽的權利,影響深遠。魏說,鄧被控成立Surewin、High Grounds兩家公司,不僅連員工都沒聽過,甚至檢、調在搜索幸福人壽、當事人住處時,沒有找到Surewin、High Grounds蛛絲馬跡資料,根本不合邏輯。魏仰宏進一步說,從司法互助資料上來看,EFG高層包庇,還稱「台灣業務不重要,就算發生了,對台灣的風險也可接受」。幸福人壽沒有任何高層指示STAAR、SFIP貸款,這些都是吳曉雲「嘴巴講講」,吳曉雲還稱「我就把鄧文聰簽的正本文件碎掉」,令人無法置信,但一審卻採信她的說詞。吳曉雲雖和鄧文聰一起念政大經營管理碩士學程全球台商班,但魏仰宏指她的目的就是「拉客戶」、推銷EFG私人銀行,在2014年安定基金接管幸福人壽,「Surewin太平日子結束了」,出乎吳曉雲意料。魏仰宏說,EFG花了1.9億的律師費,但他們不是被動配合調查,而是有計畫地要入被告於罪,現在因判決還未確定,「它們還不敢吞」,一旦判決有設質,「就要吞下去了」。魏說,用2億台幣律師費來賺2億美金的資產,正是EFG的盤算。法官詢問科刑意見,公訴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鄧文聰和黃正一都自認無罪。鄧文聰說被羈押至今,妻子憂鬱、父親斷腿、母親肺癌,他希望交保盡孝道。黃正一則說,朋友告訴他保險業可永續經營,他因此對保險有興趣,只是在幸福人壽的合作破局;在退出幸福人壽後,他仍觀望興農人壽、國華人壽,是真的有心經營,何來犯意?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否認掏空公司,並指是遭EFG銀行與香港分行客戶關係經理的吳曉雲冒名設質。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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